不做受害者,不成违法者

Posted by Darren Blog on April 11, 2022

​ 今天听了群友转发的一段显示为可能录制于4月8日18点05分,时长约20 分钟的执法现场录音。大致意思是,(以下是录音者自述摘录)妈妈先被电话通知小孩阳性,经过3天投诉后,得知是 Gongli 医院数据错误,当时妈妈自身的最近一份核酸检测报告也是阴性。现警察上门说,是因为接到疾控中心通知,有两位阳性,要送阳性的妈妈和另一位家庭成员去方舱医院强制隔离。后面大部分时间是双方的争执,最后争执未果,妈妈只好口头答应配合去方舱隔离。 ​ 不知这位妈妈最终是带阴?还是带阳去的方舱?还是最终没有去方舱?但是,因为没有政府的后续通报,我想假如,这位妈妈真是带阴去的方舱,那对她的孩子来说,真是一件无法原谅的-人-为-悲-剧。 ​ 这里也有必要向这位妈妈致散,我认为,整个过程,她己经保特了最大的克制,尽了最大的努力. 必须承认,个体在国家机器、政府命令面前毫无反抗能力,唯一的救济可能只有法律,作为从业者去做一下梳理,并以最简洁的文体普及这些法律规范,希望也能算是对抗疫的另一种贡献一一防止错误执法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受损。 1、未经法定程序不开家门,不允许执法者入户执法。 ​方舱隔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前政府应当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由此可见,执行强制隔离治疗的执法主体是发现传染病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是协助功能,公安机关并不具有当然的强制隔离治疗的法定职责。

  • 如果民警自称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有此法定职责,可以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適(强制隔药治疗),由于方舱隔离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可以要求民警依照《行政强制法》 第18、20条的规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争取拍照留存家属);委求民警说明强制隔离治疗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行使陈述和中辩权说明自己的理由《全程录音留存家属):要求制作笔录记录以上告知、声辦内容,由当事人、执法者签名(争取拍照留存家属);并要求民警当场送达强制隔离治疗的法律文件(签字并留存原件给家属)。能够履行了以上程序,公民应当首先服从民警要求配合执法。
  • 如果民警自述是接某单位通知(或称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2条了款)来执法,可要求民警出示其执法让件〔争取拍照留存家属):并要求当场送到某单位出具的强制隔离治疗文书(争取拍照留存家属);并告知民警:依照《行政强制法》 第35 条的规定,应当首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再按照该法第37条的规定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在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强行带离的,当事民警可能因违反《人民警察法》第5、22、33条的规定,属于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其个人可能属于《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的“问题8”需要承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2、门户挡不住应先 110 报警,并由家属现场录音录像,以备后期司法救济。 经过以上过程,民警(或执法者,依然我行我素,预要强行入户的,可以先拨打 110 报警(要全程录音)根据以上诉求各要点分别提出:

  • 不出示执法证的,可以怀疑是假骨民警上门执法,要求公安机关派人现场处理;
  • 不山示强制隔离医疗文书的,怀疑系其个人行为,需要公安机关派人现场确认其执法积权如此这般,还认为政府违法,要依法维权的,保留执法过程的录音录像,以待依法行政复议(或者〉直按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建议两个选项,但应当坚持底线原则:不能暴力攻击执法者

  • 消极配合以免大损害:婴幼儿、高领、孕产妇、其他疾病,入方舱可能面临生命危险的,可以适当不配合消极配合,用增加执法成本的方式,去适当阻碍错误执法的进行,成功了利己,不成功也会利于社会。
  • 不违法承受较小损害:一般年轻人,如不承担家庭照护老、弱、病、残的,体质也可以一般正常的,入方舱即便是阴性的进去,感染成阳性的,日前看也不会对身体有大伤害,属于失去自由若干日的较小损害。 读者近期在抢菜之余,可重点检索学习上文中提到的法律条文,如有能力可以扩展学习以下整部法律文件: 《传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 最新版) - 部门规章

    《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 8个问答》 一地方司法解释 录音